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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ax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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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七: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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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七: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

BEPS行动七的目标是,防止企业为了规避在境外成为常设机构而人为设计的一些避税安排。在讨论BEPS行动七如何防止企业相关行为时,我们先简单介绍为什么企业会有规避的意图。 在传统的国际税框架下,一个国家对于一家境外企业的利润是否有征税权,往往取决于这家企业是否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如管理地、分公司、办公室、工厂等)。如果有,那么该国对这家企业就有征税权,但只限于由常设机构产生的收入;如果没有,那么该国要么只有有限的征税权(以预扣税方式征税,比如对于股息或利息收入),要么没有任何征税权。 举一个例子:一家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石油,只要该企业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那么美国企业销售石油所得无需交纳任何中国所得税费。不过,请注意税收协定只对所得税进行约定,中国仍然有权力征收关税或增值税。但是,如果该企业经常派员到在中国进行推销,如果相关销售行为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那么相关销售活动的收入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欧盟债务权益偏差消减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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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债务权益偏差消减指令

2022年5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制定减少债务-股权偏差消减补贴的规则和关于限制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的规定》的立法建议,其中提出债务-权益偏差消减补贴(Debt-equity bias reduction allowance,简称DEBRA)并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的限制。 欧盟推动以上立法一共有三个目标: * 解决债务及权益的税务处理上的不对称问题 * 推动企业更多选择权益而非债务作为股东资金来源,实现企业更健康的发展 * 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对待债务及权益的税务处理差异 我们在讲解欧盟相关指令的细节前先简单介绍债务及权益的差异,否则无法了解DEBRA的精髓以及潜在的问题。

BEPS行动二:混合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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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二:混合错配

混合错配(Hybrid Mismatch)是跨国企业非常流行的避税工具,因此经合组织(OECD)在2015年对混合错配的避税行为出版了一份长达458页的最终报告,涵盖面非常广,专业性非常强。 由于BEPS系列文章的对象是有国际税务基础的非专业人士,所以我们将会以简化的理论辅以例子说明,并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包括: * 什么是混合错配? * 跨国企业如何利用混合错配避税? * OECD有什么应对建议? * 目前漏洞堵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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