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行动七: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
BEPS行动七的目标是,防止企业为了规避在境外成为常设机构而人为设计的一些避税安排。在讨论BEPS行动七如何防止企业相关行为时,我们先简单介绍为什么企业会有规避的意图。 在传统的国际税框架下,一个国家对于一家境外企业的利润是否有征税权,往往取决于这家企业是否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如管理地、分公司、办公室、工厂等)。如果有,那么该国对这家企业就有征税权,但只限于由常设机构产生的收入;如果没有,那么该国要么只有有限的征税权(以预扣税方式征税,比如对于股息或利息收入),要么没有任何征税权。 举一个例子:一家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石油,只要该企业在中国没有常设机构,那么美国企业销售石油所得无需交纳任何中国所得税费。不过,请注意税收协定只对所得税进行约定,中国仍然有权力征收关税或增值税。但是,如果该企业经常派员到在中国进行推销,如果相关销售行为在中国形成常设机构,那么相关销售活动的收入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