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d subscribers Swiss Trusts 03 1月, 2025 This post is for subscribers only Trust 信托 Share Related Posts Trust 信托 家族办公室涉税工作浅谈 — 在过去,中国家族的境外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简称家办)不重视税务工作,毕竟中国不对个人的境外所得征税,也不要求其境外财产进行申报或解释。一般来说,除非家办涉及复杂的境外税务,比如受益人移民美国,否则家办税务就是一片空白。家办的关注点更多的是投资及传承管理,税务上基本上只要简单搭建一些离岸架构就结束了。 不过,随着中国及其他国家加大对富人及高净值人士全球所得的征税力度,以及全球加强全球财富的透明性,家办的税务管理变成越来越重要。由于家办的税务管理需求增加,揆创最近也为一些家族办公室提供国际税务管理服务。那么,一般家族办公室会有哪些税务管理工作呢?这些工作应该由内部税务专家还是外部税务顾问负责呢?搭建家办架构有哪些国际税考量?家办有哪些特殊的税务挑战呢?我们这一篇文章将会对这四个问题进行浅谈。 CRS 共同报告准则 家族信托在CRS如何申报 — 富人设立家族信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高度隐秘性。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Legal Arrangement),透过委托人(Settlor)与受托人(Trustee)签订信托契约(Trust Deed),让委托人的资产转移给受托人,而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托管资产。由于相关资产是在受托人的名下,而且信托契约不对外公开,因此公众难以知道受托人为谁持有资产。同时,由于家族信托的高度隐秘性,税局根本无法得知相关资产规模及收益情况,因此很多富人利用家族信托逃税。所以,经合组织在2014年推出共同报告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CRS)时,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要击穿这些家族信托,也就是要求金融机构申报家族信托的金融信息,确保税局对家族信托有效征税。 根据CRS第八条第D3段,“应报告辖区人士”(Reportable Jurisdiction Person,也就是需要根据CRS交换的人士)是指,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在应报告司法管辖区内居住的个人或实体,或生前居住于应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死者的遗产。同时,根据CRS第八条第E Trust 信托 私人基金会介绍 — 不少富人成立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作为家族资产的管理架构。全世界最大的私人基金会之一:盖茨基金会(Gates Foundation)在2000年的美国华盛顿州成立,资产规模超700亿美元,专注于全球健康、减贫、教育与性别平等。主要成就包括:推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显著降低儿童死亡率、资助新冠疫苗COVAX计划等。基金会每年支出约70亿美元,影响全球公共卫生政策。 相对的,有些富人却选择成立家族信托(Family Trusts),作为家族资产的管理架构。全世界最有名的家族信托是洛克菲勒王朝信托(Rockefeller Dynasty Trust),由石油大亨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于1934年设立的基础信托演变而来,并于1952年正式形成。该信托由摩根大通(Chase Bank)管理,持有埃克森美孚股权、雪佛龙股权、房地产、能源、科技、私募股权及慈善基金等多元化投资,资产规模超100亿美元。 那么,作为家族资产的管理架构,私人基金会及家族信托究竟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以为,它们的区别就是: KCG 揆创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