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

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简称LPF)在香港只有5年的历史。《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31日实施,取代了1912年的《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这部条例建立新的LPF制度,让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LPF的形式注册。

在LPF实施前,大部分的私人基金都不会选择在香港注册,而都会选择开曼群岛成立,因为开曼群岛能够在基金结构上提供非常灵活的选择、合规简单、运营成本低等优点。不过,在经合组织自BEPS行动计划起,对税务天堂实施全面打击,因此私人基金对于在非避税天堂(所谓的“在岸”)成立基金的兴趣增加。

遗憾的是,香港在2018年实施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 Fund Company,简称OFC)的合规要求高且灵活性低,导致私人基金对OFC架构兴趣缺缺。新加坡在2020年初引入VCC后,吸引力大量私人基金在新加坡成立VCC基金。有见及此,香港引入简化的LPF基金架构,促进香港作为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注册。

一、LPF的架构

LPF的架构请见本文首图,每个角色具体介绍如下:

1、合伙人

LPF跟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一样,最重要是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及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组成。

LPF必须有一个GP,而且只能有一个。GP可以是自然人、公司(香港及非香港均可)、有限合伙企业(香港及非香港均可)或另一个LPF。由于LPF不属于独立法人,因此GP对基金的债务及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同时,GP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控制,并承担最终责任。GP需确保就LPF的资产有恰当(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保管安排,但没有聘用第三方保管人的硬性要求。GP要每年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跟一般的香港公司一样。

GP可以担任投资经理,负责日常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如GP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比如进行第9类资产管理活动),那么需要领取相关牌照或注册。如GP不担任投资经理,那么必须指定另一人担任投资经理。

LPF必须有一位LP,可以多于一位。 LP可以是自然人(代持人也可)、任何种类的实体(范围非常大)。不过,基金的GP及所有LP不得属于同一公司集团之中的法团,不过可以给予首年的豁免(也就是说,集团可以先内部成立基金,然后一年内引入第三方作为GP或LP)。

LP有权分享LPF收入和利润分配,但不对GP或其他LP负有受信(Fiduciary)的责任(可简单理解为没有连带责任)。LP对基金的债务及义务是有限的,仅限于协定投资的款项。LP对LPF并无日常管理的权利或控制。若LP参与LPF的管理,則LP需跟GP共同承担因该LP参与管理活动所招致的债务及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如果LP只是进行《条例》附表2所进行的活动(一共有18项),那么不会被视为参与LPF的管理。因此,LP在参与LPF基金管理时,必须参照附表2允许的18项活动,确保自身行为不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