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在CRS如何申报

家族信托在CRS如何申报

富人设立家族信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高度隐秘性。家族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Legal Arrangement),透过委托人(Settlor)与受托人(Trustee)签订信托契约(Trust Deed),让委托人的资产转移给受托人,而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托管资产。由于相关资产是在受托人的名下,而且信托契约不对外公开,因此公众难以知道受托人为谁持有资产。同时,由于家族信托的高度隐秘性,税局根本无法得知相关资产规模及收益情况,因此很多富人利用家族信托逃税。所以,经合组织在2014年推出共同报告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s,简称CRS)时,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要击穿这些家族信托,也就是要求金融机构申报家族信托的金融信息,确保税局对家族信托有效征税。

根据CRS第八条第D3段,“应报告辖区人士”(Reportable Jurisdiction Person,也就是需要根据CRS交换的人士)是指,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税法,在应报告司法管辖区内居住的个人或实体,或生前居住于应报告司法管辖区的死者的遗产。同时,根据CRS第八条第E3段,上述实体指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或基金会。

从上述可以看到,CRS明确信托属于实体,而只要实体属于应报告辖区人士,那么应进行CRS交换。 注意的是,CRS并不是强制受托人向税局公开信托契约,而是要求金融机构向税局交换家族信托中的关键信息,让税局掌握足够的信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或保护人等对家族信托有效控制的人士征税。

因此,目前家族信托的信托契约仍然是机密。揆创过去多次尝试搜索全球富人家族的信托,但一无所获。即便是涉及信托契约的法律案件,其判决中只会引述信托契约中的相关条款,而不会公开披露整份契约。因此,CRS的目的是让税局有足够的信息对家族信托及其背后的委托人、受益人等征税,而且税局有权力要求纳税人提供信托契约,以便确认其纳税责任。

话虽CRS要求金融机构交换家族信托的金融信息,但对不同家族信托的交换规则却不一样,而且技术上确实有不被CRS交换信息的信托。我们结合CRS的2025年最新修订版,看看CRS是如何要求金融机构申报家族信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