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居成为内地有住所税务居民

香港永居成为内地有住所税务居民

2025年12月5日,中国税务报发布了一起双重税务居民的真实案例《适用“加比规则”确定税收居民身份》,作者为王哲炜,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因此具有权威性。此案例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在于税局对一个已经取得香港永居身份7年,而且没有在内地居住超过183天的纳税人,否定其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同时,还认定其属于有住所税务居民,对他的全球所得征税。一般来说,只要持有香港永居,那么即便税务内地税务居民,也是属于无住所税务居民,仅来源于内地的所得缴纳内地个人所得税。我们一起深入看看这个案例。

一、纳税人情况

以下是纳税人王先生的情况。为了避免信息不准确,以下五点都是摘自原文,没有任何修改。

  • 王先生持有内地(北京)户籍和身份证,并于2018年取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王先生在北京拥有一家合伙企业并任职,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王先生受雇于某香港公司,从香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在香港缴纳薪俸税(类似于内地个人所得税)和强制性公积金(类似于内地社保)。
  • 王先生在内地(北京)和香港均有停留,但据本人陈述说明和后期出入境记录核验,在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王先生在内地的居住时间均未超过183天,在香港的停留时间也未超过180天。
  • 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学习,家庭核心成员的生活重心在北京。
  • 王先生在北京和香港均拥有自有住房。
  • 王先生在香港有投资收益。

二、税务风险触发点

根据原文,税务展开对王先生调查有两点,也是直接摘自原文:

  • 根据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将王先生在港金融资产信息交换至内地主管税务机关。
  • 2025年7月,内地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王先生在内地按非居民身份申报纳税。进一步核查发现,王先生的主要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均集中于内地,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王先生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是否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履行申报义务发出核查通知。

内地税局认为,王先生的情况已同时触发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身份判定条款,形成了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此时,应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王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