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香港税务居民

《中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香港税务居民

很多内地居民取得香港身份证后,会疑惑自己究竟是内地税务居民还是香港税务居民。我们在这一篇文章,看看如何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港税收安排》),可以判定自己为香港税务居民。请注意,即便在《中港税收安排》下属于香港税务居民,不代表在其他情况下不属于内地税务居民,更不代表因为成为了香港税务居民而没有内地税务责任。

一、《中港税收安排》的规定

1、税务居民地的判断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满足以下条件属于香港税务个人居民:

  • 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
  • 在某课税年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不过,这不代表在香港一年居住超过180天或两年居住超过300天,那么就可以根据《中港税收安排》成为香港税务居民,依据香港税务局颁发的个人税务居民证来享受内地税务优惠。要真正成为《中港税收安排》下的香港税务居民,还要避免在《中港税收安排》下成为内地税务居民。

一个人即便在《中港税收安排》下成为香港税务居民,也绝不等于他在《中港税收安排》下自动不是内地税务居民。在任何税收安排下,各国之间对税务居民的初始判定没有排他性。这是因为,税务居民初始的判定是按照各国及地区的法律判定的,因此难免出现重叠的地方,所以一个人可以根据当地法律而同时是内地、香港甚至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

不过,一个人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地区)或以上的税务居民,那么难以执行税收安排的条款。毕竟,税收安排主要是要依据税务居民地来划分安排双方的征税权。因此,当个人根据《中港税收安排》同时属于内地及香港税务居民,那么需要根据《中港税收安排》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专业上称为加比原则,Tie Breaker Rule)来确定该人在《中港税收安排》下究竟是属于内地或香港税务居民。换言之,虽然个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同时成为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税务居民,但是在一个税收安排下,个人只能是一地的税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