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优惠取消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简称《27号文》),继续密集式改革个人所得税。
《27号文》的重点,就是自发布日起,废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免税规定(请注意,对境外企业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并没有免税优惠,需要缴纳10%的股息预提税,除非适用税收协定有更优惠的规定)。
一、改革重点内容
废除外籍个人的免税优惠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跟境内个人一样,股息红利所得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请注意,《27号文》的生效日是股息支付日,而非股息宣派日或股息来源的纳税年度。换言之,即便股息是在2026年9月1日前宣布派发的,或者是来源于2026年9月1日前产生的利润,都需要按照新规定纳税。
二、 改革的重大影响
1、外资“自然人持股”架构迎来重组
过去32年,不少外籍创始人或高管倾向于通过“自然人直接持股”持有境内外企股权,利用免税政策直接享受分红所得。毕竟,根据目前中国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并没有对任何国家及地区的个人及企业提供免股息预提税的优惠。
不过,一旦股息免税优惠不再,我们相信部分透过“自然人持股”的外资将会考虑重组架构。毕竟,大部分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征税的,而透过控制企业取得的所得却不一定征税。而且,在部分双边税收协定下,中国对以境外企业控股的股息预提税优惠税率比个人还要低。比如,在内地及香港的双边税收协定下,香港个人的内地股息预提税最低为10%,而香港企业的内地股息预提税最低只有5%。
在新的规定下,透过境外控股公司(比如香港公司)来控股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比境外个人控股在税务上来得更划算。
2、打击“假外资”
过去境内居民个人取得股息需缴纳20%个税(或受股息红利差异化政策调节),而外籍个人全额免税,造成部分境内居民通过获取外籍身份,并将境内企业改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来享受股息免税优惠。改革堵塞了这一税收漏洞,全面取消这项长达32年的历史性税制补贴,解决了税负不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