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篇文章将分享一起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公开税务争议:AVIC International Beijing (EA) Limited v Commissioner of Domestic Taxes [2024] KETAT 1601 (KLR),判决原文请点击。
主角是一家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集团”)的下属三级子公司。根据由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布的“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评级报告”)的附件一,中航集团100%由国资委持有,而中航集团全资持有一家名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航国际”,也就是本文的公司徽标,属于中航集团的一级子公司)。在评级报告的第15页,披露中国航空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航北京”)是属于中航国际的海外公共事业经营主体,也就是二级子公司。根据上述公开判决,AVIC International Beijing (EA) Limited(汉语应为:中国航空技术北京(东非)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就是中航北京,而且从名字也能看出来,因此属于三级子公司。请注意,公开信息中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