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香港税务上的通常居民
如果个人希望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税务居民证(Certification of Resident Status),那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 通常居住(Ordinarily Resides)于香港;或
- 在该课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個是在所申请的课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
换言之,当个人无法根据第二点在香港满足居住天数,那么只能透过第一点,也就是成为“香港通常居民”而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证。遗憾的是,在税务居民证下,具体何谓香港通常居民却没有具体法律解释,也没有公开的案例或法庭判例,让很多人不清楚究竟税务局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香港通常居民。
幸运的是,香港不仅是申请税务居民证有“香港通常居民”的要求,申请 “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也有这个要求。税务条例要求,纳税人如属于“香港通常居民”,就可以申请“个人入息课税”(Personal Assessment)安排。个人入息课税,简要而言就是允许个人将不同种类的收入(工资、租金、业务所得等)汇总,然后享受个人免税额与扣除。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以根据个人入息课税来享受税务优惠,比如个人的租金所得可以透过个人入息课税,来享受按揭利息的抵扣。
由于个人入息课税设立时间更长,比税务居民证更普遍,因此有不少涉及“香港通常居民”的公开的案例。这些案例都涉及纳税人因被香港税局判定不属于“香港通常居民”而上诉。在香港,纳税人对税局最终决定的上诉,将会由税务上诉委员会(Board of Review)首先作出聆讯及裁决。为了确保裁决公正性,委员会为独立法定团体,而且由法律等相关独立专业人士组成。裁决后,委员会详细公开具体裁决结果及考量。如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裁决不服,就会向司法机构上诉。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找到关于“香港通常居民”的法庭判例(在普通法下,判例具有重大法律价值,未来法庭就类似争议可以作为判决依据),我们只找到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裁决。虽然上诉委员会并非法院,裁决不能作为未来类似案例的参考,不过足以让我们更深入了解“香港通常居民”这个重要概念。
我们在这一篇文章将分享其中一个案例:税务上诉委员会案例号 D11/15,判决日期为2015年9月2日。在2009/10财年至2012/13财年,A先生及B女士就租金所得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但税务局副局长在2014年认为两人不属于“香港通常居民”的要求而否决,因此两人决定上诉。
在分享案例前,我们需要强调一点:虽然税务居民证及个人入息课税都有“香港通常居民”的要求,但两者对“香港通常居民”的解读有一定细微差别,因此本案例的解读在税务居民证的应用上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依据。
